(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)
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,废止《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》(1994年6月2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)。
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